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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法律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歷史的見證和文化的重要載體,蘊含著中華民族特有的精神價值和文化意識,是五千年華夏文明凝聚而成的寶貴精神財富。按照聯合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被各群體、團體,或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的內容和形式及其有關的物品和勞動場所。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世界各民族在與大自然的相互融合過程中所產生的傳統文化和傳統知識不斷傳承、創新和積淀的成果,是一個民族的生命記憶和文化基因,是一個國家和地區的文化精神的精華性存留,內容上主要包括口頭表述的故事、藝術表演、風俗習慣、禮儀節慶和傳統的手工活等。當前,我國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績,社會各界人士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保護的文化自覺性日益增強,政府和民間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保護不遺余力,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保護領域不斷拓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科學的傳承保護體系不斷完善。但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文化的多樣性和獨特性受到前所未有的沖擊,我國優秀的傳統民族文化面臨嚴峻挑戰,諸多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面臨消失的危險,用法律手段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已刻不容緩。

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法律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法律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法律保護  第1張

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法律保護  第2張

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法律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法律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文化多樣性的一種隱形體現,是社會創造力的集中體現,是保持人們之間進行交流和相互了解的要素。因此,傳承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對于維持文化的多樣性、促進人類社會不斷向前發展、發揮勞動人民的創造力以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必要性?,F階段,有不計其數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正在不斷消失,過度商業化和不當利用等保護性破壞情況的普遍存在,導致許多傳統技藝正處于瀕危狀態,隨時都可能消亡。搶救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已成為當下時代賦予我們的歷史使命,具有強烈的緊迫性。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是構建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是體現人民文化生活方面權利受法律保護的一個重要方面。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制度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設計具體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搶救措施,規范非物質文化遺產所有人、傳承人的權利和義務,能夠實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明確、及時和穩定的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法律保護

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可能性。從法律方面來看,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文化遺產傳承的一切法律屬性。它具有鮮明的權利主體——所有人與傳承人,包括社會民眾型、團體型和個人型等主要類型;鮮活的傳承內容——具有特定民族文化內涵和活遺產性的文化成果;明確的傳承形式——借助物質媒介或無物質媒介口傳身授等方式傳承;傳承的利益性——使用或擁有非物質文化遺產所獲得的相關利益。作為寶貴的精神財富,任何團體、個人乃至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都負有正當利用、不斷維護、堅持傳承的義務。

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法律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法律保護  第3張

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法律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法律保護措施

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民間藝術保護法》,構建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障體系。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有利于從法律制度層面更好地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發展。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應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盡快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民間藝術保護法》《傳統知識保護法》等法律法規,構建完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障體系,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范圍、措施、制度及政府職責等做出詳細規定,解決好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傳承保護方面的法律難題及民間藝術的立法保護問題,為傳承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完備的法律支撐。

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法律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法律保護

通過立法確保所有人和傳承人的權利與義務。傳承人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的承載者,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主要方式就是保護其所有人和傳承人。而要保護所有人和傳承人,很重要的一個前提是明確所有人和傳承人所擁有的權利和義務。從目前情況來看,由于有些非物質文化遺產不能給傳承人帶來收益,導致所有人和傳承人的生活比較困難,致使這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失去學習的吸引力。所以,應通過立法來保護該類非物質文化遺產所有人和傳承人的經濟利益,保證他們的合理收入和應享有的榮譽。同時應通過立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所有權進行清晰明確的界定,使所有人和傳承人能夠享受到法律規定的應有權利。

構建政府干預與民間自然傳承合理平衡的法律保護機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需要政府和民間的共同參與,這就要求在立法保護的過程中,一方面要規定政府的責任和義務,明確政府行為的原則和限度,另一方面還要給民間自然傳承留出空間,發揮人民大眾參與的積極性。在關鍵時刻,尤其是非物質文化遺產遭遇損失和破壞的時候,政府要發揮間接干預的職能,通過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進行干預和引導。政府要放權給民眾,而不是直接以行政手段對具體傳承活動進行直接干預,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自然的傳承。因此在立法保護的過程中,要合理平衡政府干預與民間傳承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