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我市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依據《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國發(2005)4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指導思想、基本方針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大文化遺產保護力度,構建科學有效的文化遺產保護體系,提高全社會文化遺產保護意識,充分發揮文化遺產在傳承中華文化,提高人民群眾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增強民族凝聚力,促進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針: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要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要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
(三)總體目標:在2010年前,制定長春市文化遺產保護的地方法規,建立比較完備的文化遺產保護制度;到2015年,形成以政府投入為主導、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文化遺產保護多元投入機制;建立文化遺產保護與經濟建設的良性互動模式;建立以國有博物館為主體、社會團體和民辦博物館為補充的博物館體系;建立以群藝館、文化館(站)為主體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格局;使文化遺產保護走上科學化、規范化和法制化管理軌道。
二、切實加強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四)認真做好文物保護基礎性工作。切實做好文物資源的普查工作,完善文物保護單位“四有”(有保護范圍、有標志說明、有記錄檔案、有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建設工作,及時依法劃定、調整和公布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準確公布歷史建筑的數量,完善城市紫線劃定,按照“誰使用,誰負責”保護原則,落實保護責任主體。
(五)加強基本建設工程中的文物保護。嚴格執行重大建設工程項目審批、核準和備案制度,必須依法在項目批準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在進行必要的考古勘探、發掘并落實文物保護措施以后方可實施。由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在工程范圍內進行考古調查、勘探,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在建設工程施工和其它生產活動中發現文物的,應當立即采取保護措施,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對未履行文物保護義務,造成文物損壞和流失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六)加強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盡早完成對現有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的編制工作,制定相關保護措施。在城市化過程中應重視文物古跡的保護和繼承,把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規劃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確保城鄉的重點街區、重要遺址保持歷史風貌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七)加快我市博物館建設的步伐?!笆晃濉逼陂g,完成長春市綜合性博物館的建設。鼓勵建設行業博物館、私人博物館和具有鮮明特色的中小型專題博物館。加強館藏文物研究,探索更新文物展示方式,特別是充分運用現代科技手段提高陳列展示水平,促進文化資源向文化產品的轉化。
(八)規范文物流通秩序。加強對文物流通的調控和監督管理,依法嚴格把握文物流通市場準入條件。依法查處未經許可擅自設立文物商店、擅自經營文物拍賣活動的違法行為,取締非法文物交易,規范文物經營和民間文物收藏行為,確保文物流通有序發展。
三、積極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九)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普查工作由全市各級政府領導,文化行政部門組織群藝館、文化館(站)進行普查。要統一安排,統一技術規范,統一培訓,各縣(市)、區分別實施,有序推進。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種類、數量、分布狀況、生存環境、保護現狀及存在問題。運用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各種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真實、系統和全面的記錄,建立檔案和數據庫。
(十)制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全市各級政府要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納入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之中,建立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做好國家和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申報工作。
(十一)搶救珍貴非物質文化遺產。各縣(市)、區要抓緊對本地區瀕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重要項目、項目的重要傳承人和傳承的重要代表作及技藝重點進行搶救,并積極征集具有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實物和資料,防止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和資料流失或出境。
四、強化文化遺產保護措施
(十二)建立健全文化遺產保護機構,進一步完善文化遺產的保護機制。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其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文化遺產保護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市政府調整明確長春市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委員會,定期研究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有關政策措施,統一協調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研究建立完善我市文化遺產保護管理組織機構體系,切實加強對全市文化遺產的管理工作。各縣(市)、區政府要成立相應的文化遺產保護協調機構,落實責任,完善保護管理體系。
(十三)加大依法保護文化遺產的力度。加快文化遺產保護的立法進程,起草《長春市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條例》,盡快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把文化遺產保護納入法制化軌道。研究制訂和完善基建、維修、文物流通等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規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形成良好的文化遺產保護法制環境。
(十四)落實“五納入”,切實保護文化遺產。全市各級政府要將文化遺產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領導責任制,建立和完善“五納入”考核和監督體系。要將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每年根據實際需要安排一定資金作為文化遺產保護專項經費,并隨著經濟的增長逐年按比例增加。制訂相關政策和措施,調動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積極性,拓寬渠道,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捐贈、贊助和參與博物館事業。
(十五)加大宣傳力度,提高保護意識。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國發(2005)42號)規定,每年六月的第二個星期六為我國“文化遺產日”。要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好“文化遺產日”系列活動,加大對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力度,通過舉辦相關的學術交流、專題講座、陳列展覽等活動,使公眾更多地了解文化遺產的豐富內涵,滿足人民群眾接觸和感受文化遺產的需求和愿望。
長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