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遺產具有中華民族獨特的精神價值、思維方式和想象力,反映了中華民族的活力和創造力。加強遺產保護對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為貫徹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我省文化遺產保護通知如下:
一是充分認識保護文化遺產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文化遺產包括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物質文化遺產是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包括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現代重要歷史遺跡和代表性建筑,歷史上重要的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書籍和資料,以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區、街區、村鎮),在建筑風格、均勻分布或與環境景觀相結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口頭傳統、傳統表演藝術、民間活動、禮儀節日、自然與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傳統上述傳統文化表達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保護文化遺產和繼承民族文化是連接民族情感紐帶、加強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統一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文化基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是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貫徹科學發展觀、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我省歷史悠久,文化遺產資源豐富。全省已發現17600多件不可移動文物、36個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451個省級文物保護單位、2000多個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1個世界自然文化遺產、4個國家歷史文化名城、10個省級歷史文化名城,11個省歷史文化保護區;以皖南古民居7000多棟為代表的地面文物在國內外都有重要影響。非物質文化資源遍布全國,2005年列入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名單19項,具有重要的文化社會價值,具有巨大的探索潛力和利用價值。
長期以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文化遺產保護。在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文化遺產保護取得了顯著成效,也面臨著諸多問題。一些古建筑、古遺址、風景名勝區整體風貌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壞;非法交易、盜竊、盜竊古遺址、古墓葬、走私文物等違法犯罪活動尚未完全遏制;由于過度開發和不合理利用,重要文化遺產不時接近瀕危、死亡或失傳。因此,加強文化遺產保護迫在眉睫。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堅持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保護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依法科學保護,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與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統籌規劃、分類指導,突出重點,逐步實施。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要貫徹保護第一、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到2010年,初步建立了相對完善的文化遺產保護體系,顯著改善了文化遺產保護;到2015年,基本形成了相對完善的文化遺產保護體系,全面有效地保護了具有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的文化遺產。
二是扎實推進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1)加強文物資源調查研究和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計劃的制定和實施。根據《文物保護法》及有關規定,認真制定和實施世界文化遺產、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計劃。其他不可移動文物也應當依法制定保護計劃,并實施保護措施。
(二) 依法加強建設工程文物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安徽省建設工程文物保護條例》,涉及文物保護的基本建設項目必須在項目批準前征求文物部門的意見,必要的考古勘探、探索和實施后才能實施。加強基礎建設項目考古發掘統一管理,落實審批監督責任。
(三)切實做好重點文物維修工程等工程。十一五期間,重點實施省級以上100個文物保護單位的維護保護,嚴格執行文物保護工程隊伍資質制度,完善員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類文物保護技術規范,確保工程質量。堅決禁止以保護文物的名義偽造古董,嚴格限制文物的重建,確保重要文物特別是重大瀕危文物的保護項目使用有限的人力和財力。
(四)改進和完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制度,不得以國有文物作為企業資產經營,堅決糾正文化遺產的過度開發利用。宗教活動不得在未經批準的文物保護單位內進行。確需要改變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用于其他用途的,經上級文物保護單位人民政府批準,報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批準。
(五)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區、街區、村鎮)的保護。各地應當按照《安徽省城市規劃暫行辦法》的規定,明確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和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區、街區、村鎮)所在地城市應當按照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和完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區、街區、村鎮)的保護規劃,經批準后認真組織實施。在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城市化的過程中,要切實保護歷史文化環境,把保護優秀地方建筑等文化遺產作為城市化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區、街區、村鎮)的保護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以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區、街區、村鎮)保護管理為重點,建立重大建設項目公示制度,征求廣泛意見。各地要定期檢查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區、街區、村鎮)的管理情況,省有關部門要跟蹤監測,及時解決相關問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區、街區、村鎮)的布局、環境、歷史風貌受到嚴重破壞的,依法取消其稱號,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六)大力推進博物館建設,加強文物保護,提高展示和服務水平。加強收藏登記、備案和安全管理,加強文物數據庫和保存環境建設,實現信息管理。十一五期間,重點實施29個博物館、文物倉庫和保護設施,完成省級博物館維護、展覽和新博物館建設,努力建設功能完善的博物館、中央文物倉庫,同時考慮文物重點縣博物館建設,文物展示環境符合國家標準。加強收藏文物的科技保護,計劃對青銅器、漆木器、紙質文物進行科技保護和修復。充分發揮收藏文物的教育作用,堅持減少、免費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群體開放,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七)加強文物流通市場管理。加強和完善國家文物出境鑒定安徽站建設,嚴格執行文物出入境審查監督制度,加強對文物藝術品拍賣的監督。充分發揮省級文物專家鑒定委員會的作用,積極引導民間文物收藏,加強文物商店文物銷售和文物拍賣企業文物拍賣的審查和記錄。建立健全文物市場監管機制,依法規范文物流通市場管理,堅決禁止非法文物市場,確保文物市場健康發展。加強文物行政執法,嚴厲打擊破壞文化遺產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嚴肅追究因決策失誤、玩忽職守造成文化遺產損害、損害、盜竊、損失的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三是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1)進一步開展普查工作。2006年和2007年,重點關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識別和登記,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類型、數量、分布、生活環境、保護現狀、存在的問題和保護困難,及時向社會公布普查結果。
(2)制定保護計劃。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可行的保護計劃,將保護工作的長期目標與近期工作安排相結合,分階段、重點、逐步保護和繼承具有重大歷史、科學、文化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3)實施保護項目。按照總體保護計劃,搶救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繼承和發展。同時,大力加強和支持少數民族文化遺產和文化生態區的保護。
(4)建立一個清單系統。在普查、備案的基礎上,制定評價標準,組織專家委員會科學論證和識別非物質文化遺產,編制遺產清單和保護計劃,確定相關保護責任主體,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逐步完善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體系。
(5)建立繼承機制。通過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區,確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民間繼承人,研究建立和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繼承機制,鼓勵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民間藝術家教授技能,并授予具有代表性和重大貢獻的保護區和繼承人相應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