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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意見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機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意見》(國家辦公廳(2005)18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意見》(湘政辦發(2005)27號)精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提出以下意見:

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意見

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意見

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意見

一是充分認識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各民族人民代代相傳的各種民間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定期舉辦傳統文化活動或集中展示傳統文化表達的文化空間。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僅是歷史發展的見證,也是珍貴而有價值的文化資源。我市人民在長期生產生活實踐中創造的豐富多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湖南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民智慧和文明的結晶。保護和利用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對貫徹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長沙,實現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隨著全球化趨勢的加強和現代化進程的加快,城市的文化生態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非物質文化遺產受到了越來越大的影響,生活條件令人擔憂。一些依靠口碑和行為繼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正在消失,許多傳統技能瀕臨滅絕,非物質文化遺產繼承,大量珍貴的歷史文化價值物品和數據被廢棄或丟失,濫用、過度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現象時有發生。迫切需要加強對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二是采取有效措施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一)全面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要把普查作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基礎工作,積極動員群眾,在充分利用現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組織對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現狀進行調查。整個普查工作應在2006年完成,并在此基礎上建立市、區、縣(市)名錄制度。

(二)推進試點保護工作。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項新工作,要先試點,循序漸進。在普查的基礎上,選擇歷史文化價值獨特、特色鮮明、瀕危、工作基礎好的項目作為試點。比如長沙湘劇,長沙彈詞。根據該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點和現狀,制定保護標準和具體保護措施。通過試點,探索不同地區、不同層次、不同類別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驗,探索符合城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實際的新思路和新方法,在認真總結的基礎上,積極、安全地開展城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3)建立科學有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繼承機制。重視建立以人為本、科學有效的繼承機制,鼓勵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繼承人(團體)以各種方式開展傳播活動。通過社會教育和學校教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繼承人。

(四)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識別、保存、傳播和合理利用。組織各類文化單位、科研機構、高校、專家學者研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理論和實踐。注重識別各種非物質文化遺產,制定專項保護方案。經長沙市人民政府、區、縣(市)人民政府授權,市人民藝術博物館、市圖書館、市博物館、區、縣(市)文化中心、圖書館、文化管理辦公室可以收集非物質文化遺產物理、數據,妥善保管,防止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物理和數據損失。市人民藝術博物館、市圖書館、市博物館、區、縣(市)文化中心、圖書館、文化管理等公共文化機構應積極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和展示,有條件的區、縣(市)、部門可以設立專門的博物館或展覽中心,鼓勵民間組織、社會組織和繼承人,建立專門的博物館收集和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物理、數據。在有效保護的前提下,合理開發利用具有一定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三、落實相關責任,提供可靠保障

(一)充分發揮各級政府的主導作用,建立協調有效的保護機制。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城市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成立長沙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領導小組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市文化局是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領導部門,認真規劃、評價和管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加強對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指導。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教育局、市建設委員會、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局、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市旅游局、市工商局、市知識產權局、市規劃局、市廣播電視局、長沙晚間新聞集團、市文化遺產局、市文化聯合會等組織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履行職責,密切合作,做好相關工作。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參照市的做法,采取相應措施,做好各項工作。

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意見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應廣泛吸收相關學術研究機構、高校、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參與。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家咨詢機制和檢查監督制度。

(2)增加投資,建立完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投資機制。自2006年起,市財政將安排保護專項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區、縣(市)也將保護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同時,制定吸收社會資金的優惠政策和措施,逐步形成政府領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投資機制。

(3)加強宣傳。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媒體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提高公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意識,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4)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隊伍建設。通過有計劃的教育培訓,充分利用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文化機構,建設專業素質好、年齡合理、專業結構合理的人才隊伍,建立完善的人才培訓體系。

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申報評估暫行辦法

第一條 制定本辦法,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范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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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種傳統文化表達形式(如民間文學、民間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相關設備、物理、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間(即定期舉辦傳統文化活動或集中展示傳統文化表達形式的場所,如歌威、寺廟博覽會、傳統節日慶典等)。

第三條 建立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名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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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促進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保護和傳承;

(二)尊重和突出社區、群體和個人對湖湘文化的貢獻,展示我市人文傳統的豐富性;

(三)鼓勵公民、企事業單位、文化教育科研機構等社會組織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四)落實《長沙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有關要求;

(五)為文化產業的發展提供文化資源。

第四條 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實施了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請估。

第五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請項目,應當是具有重要價值的民間傳統文化表達形式或者文化空間;或者在歷史、藝術、民族學、民俗、社會學、人類學、語言學、文學等方面具有獨特的價值。

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長沙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第五章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重點對下列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普查、收集、整理、申報和保護:

(一)湘劇、花鼓戲、長沙彈詞、長沙評書、長沙漁鼓、長沙山歌、木偶戲、皮影戲、民間故事等地方文藝;

(二)湘繡、湘菜、石雕、陶藝、剪紙等傳統工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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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老字號、百年名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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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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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申請項目時注意以下標準:

(一)歷史、文化、科學價值突出;

(二)具有代代相傳的特點;

(三)對當地影響較大;

(四)符合上述條件,處于瀕危狀態。

第六條 申請項目必須提出切實可行的五年保護計劃,并承諾采取相應的具體措施進行切實保護。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備案:通過收集、記錄、分類、編目等方式,為申報項目建立完整的檔案;

(2)保存:通過文本、錄音、視頻、數字多媒體等方式記錄受保護對象,積極收集相關實物資料,選擇相關機構妥善保存合理使用;

(3)繼承:通過社會教育和學校教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繼承人可以繼續繼承和發揚相關地區特別是青少年的生活文化傳統;

(4)溝通:通過節日活動、展覽、觀察、培訓、專業討論等形式,加深公眾對遺產的理解,促進社會共享;

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意見

(5)保護:采取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智力成果的保存、繼承和發展,保護繼承人(團體)代代相傳的文化表達和文化空間的權益,特別是防止誤解、歪曲或濫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七條 公民、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各級行政部門可以向行政區域文化行政部門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品,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門逐級報告。申請人為非申請項目繼承人(組)的,申請人應當經申請項目繼承人(組)授權。

第八條 區、縣(市)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審查、篩選、評價、論證本行政區域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的申報項目,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市直屬單位可以直接向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申請國家、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名單的項目將在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名單中生成。

第九條 申請人必須提交以下信息:

(一)申請報告:簡要說明申請項目的名稱、申請人、目的和意義;

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意見

(二)項目申報:說明申報項目的歷史、現狀、價值和瀕危狀況;

(三)保護計劃:說明未來五年的保護目標、措施、步驟和管理機制;

(四)其他必要材料有助于說明申報項目。

第十條 同類項目繼承于不同地區,由不同社區和群體共享,可聯合申報;聯合申報的各方應當提交同意聯合申報的協議。

第十一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審查申請材料,并將合格的申請材料提交審查委員會。

第十二條 成立長沙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評委數據庫人員由市文化行政部門相關負責人和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負責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評價和專業咨詢。評委庫由30人組成。評委庫中的評委可以連任四年。評審委員會每次設立一名主任和兩名副主任,主任由市文化行政部門相關負責人擔任,評審委員會成員隨機抽取9-11人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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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應堅持科學、民主、公正的原則。

第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進行評審,提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推薦項目,并提交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五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推薦項目,宣傳期為10天。

第十六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和宣傳結果,制定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名單。經領導小組批準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每兩年批準并公布一次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名錄。

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應當對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名單的項目給予相應的支持。同時,申請人必須履行其保護計劃中的承諾,并按年度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實施報告。

第十九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專家對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名單的項目進行評估、檢查和監督。未履行保護承諾或出現問題的,應當給予不同程度的警告、嚴重警告,直至除名。

第二十條 本暫行辦法自2006年4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