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進一步加強我省文物保護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切實加強對文物保護工作的領導
我省歷史悠久,擁有豐富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和利用好這些文物,對于繼承我國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增強民族凝聚力和自尊心,滿足人民群眾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全民素質,擴大甘肅在國內外的影響,都具有重要作用。
各級政府必須認真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切實加強對文物保護工作的領導,全面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將文物保護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認真進行研究、部署和落實。要嚴格按照國務院的要求,將文物保護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領導責任制。要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引導、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共同支持和參與文物保護事業,為文物保護事業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政府各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要加強協調與配合,共同做好文物保護工作。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時應征求文物部門的意見,審批建設工程涉及文物保護的應依法征得文物部門的批準。公安、海關、工商等部門要與文物部門密切協作,加強文物保護執法。計劃、財政、機構編制等部門要根據文物保護工作的需要,幫助文物部門解決文物保護工作中的困難。其他有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大力支持和配合文物部門做好文物保護工作。
各級文物管理部門要認真分析和把握新時期文物工作面臨的形勢,積極探索發展我省文物事業的新思路、新舉措,充分發揮文物資源優勢,推動文物保護工作,促進博物館建設,為全省經濟和社會全面發展作出貢獻。
二、建立和完善文物保護管理的保障機制
(一)加強法制建設,依法保護文物。《文物保護法》和《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是做好文物保護工作的法律保障。各級政府要深入學習、宣傳、貫徹《文物保護法》和《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加強對文物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和協調。有關部門要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我省實際,對現行文物保護方面的法規、規章進行修訂和完善,使我省文物保護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保障文物工作健康有序發展。
(二)發揮政府主導作用,落實文物保護“五納入”要求。“五納入”要求是我國文物保護工作基本方針和法律原則的具體體現,是國家保護文物、發展博物館事業的基本措施,是各級政府履行保護文物職責的重要內容。各級政府要繼續貫徹執行省政府《關于實施文物保護“五納入”的通知》(甘政發[1996]53 號),認真落實文物保護“五納入”的要求。
要把文物保護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各級政府必須確定本地區文物保護和事業發展的近、中、遠期目標及基本任務,編制本地區文物事業發展計劃,并將其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積極組織實施。文物比較豐富的地方要分別提出文物維修項目、文物保護單位建設、博物館建設、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建設、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等工作的具體目標,制定切實可行的保障措施,確保這些目標順利實現。
要把文物保護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各地在編制和調整城鄉建設規劃時,要吸收文物部門和有關文物專家參加,將文物保護的具體內容和辦法納入城鄉建設規劃。要特別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和村鎮的保護,制訂專項保護規劃,劃定歷史文化街區、地下文物埋藏密集區、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或風貌協調區,并納入當地城鄉建設的總體規劃。
要把文物保護納入財政預算。各級政府應按照《文物保護法》和現行財政體制的規定,根據“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將文物保護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為文物事業的發展提供經費保障。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本地文物保護工作的實際,設立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主要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文物保護維修、流散文物征集、館藏珍貴文物保護修復和重要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防護、消防設施建設等,并隨著當地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加。對于國家和省財政補助的文物保護專項經費,各地要專款專用,保證足額劃撥到位。
要把文物保護納入各級政府的體制改革中。各級政府要落實文物保護職責,理順工作關系,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加強對文物保護工作的領導。要建立健全各級文物管理委員會,明確各委員單位的職責,加強文物保護工作的部門協調和配合。要健全文物保護管理機構,強化其社會管理職能和行業管理職能,逐步改革、清除現有體制中不利于文物保護、管理和利用的弊端。對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管理體制不得擅自改變,特別是不能將文物保護單位交給企業去經營,已經發生的必須采取措施堅決予以糾正。
要把文物保護納入領導責任制。各級政府應根據當地文物事業發展計劃,確定任期內文物保護和文物事業發展的工作目標及任務。要對文物保護實行目標管理,除指定專人負責外,還應與下一級政府簽訂文物保護責任書,并作為考核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工作業績和評選先進的依據之一。對出現嚴重毀損文物事件及發生重大文物犯罪案件的地方和單位,不得被評為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對情節嚴重的給予黃牌警告直至實施“一票否決”。要逐步建立和落實文物保護重大責任追究制度,對因工作失誤造成文物嚴重毀損的,除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外,還要追究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三)嚴厲打擊文物犯罪,確保文物安全。各級政府要把嚴厲打擊文物犯罪活動作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在政策、經費,機構、人員和設施建設等方面提供支持,確保本轄區內的文物安全。文物密集地區和文物犯罪多發區,要層層建立和實行文物安全責任制,將責任和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各級文物部門要加強對野外和館藏文物的安全保護工作,落實、完善文物安全保衛的各項制度和措施,對影響文物安全的隱患,要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
各級公安部門要適時組織打擊文物違法犯罪的專項斗爭,對涉及文物的大案、要案,應集中力量進行偵破。工商、海關等部門要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把保護國家文物、嚴厲查處涉及文物的違法活動作為本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依法沒收、追繳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結案后應及時移交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收藏單位妥善保管,有關辦案單位和人員不得擅自扣留。
三、正確處理文物保護同經濟建設的關系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既有利于文物保護、又有利于經濟建設的原則,正確處理文物保護與經濟建設的關系。
(一)做好工程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工作。各類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不可移動文物。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如有特殊需要進行建設或者實施爆破、鉆探和挖掘等作業的,必須按《文物保護法》規定程序報批。凡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內和已經普查登記的文物古跡點范圍內的基本建設,立項前要征求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由文物行政部門參與建設項目選址等有關文物保護設計方案的審批。大型建設項目要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做好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文物調查和勘探工作,落實文物保護措施。對文物保護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經費,要列入建設工程施工預算,由建設單位承擔,其區域內遺存的文物歸國家所有。
(二)做好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工作。各級政府和城建、規劃、文物等部門在歷史文化名城建設中,特別是在舊城改造和房地產開發中,要切實加強規劃管理,注意保留原有風貌,保護歷史文化環境,突出名城特色和文化品位,把一些具有傳統風貌和地域特色的街區成片保存下來,劃出一定范圍的建設控制地帶或禁建區域。要加強對名城標志性建筑及其周圍環境的保護。省政府將根據文物保護的需要,陸續公布一些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革命意義的歷史文化街區、城鎮和村莊。
(三)做好文物保護的基礎性工作。各級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在3至5年內完成轄區內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的劃定工作,報省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布。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對本轄區內不可移動文物的數量、分布和保護狀況要建立健全檔案,并向有關建設單位及時提供資料,加強信息交流,以增強文物保護工作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對大型的古遺址、古墓葬和古建筑群要逐步制定保護規劃,分步組織實施。
(四)做好重要文物古跡的保護工作。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重要文物古跡的搶救維修與保護,按照“統籌規劃,集中資金,保證重點,講求效益”的要求,在確保省內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基本得到維修、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基本無險情的基礎上,要將搶救維修的重點放在古絲綢之路沿線具有豐富文化內涵、交通便利、利用潛力大的文物上,做到維修一處、保護一處、利用一處,使我省文物保護工作走上良性循環的道路。
四、加強博物館建設,充分發揮文物的社會教育和宣傳作用
(一)加強博物館基本建設工作。博物館建設是文物工作的重要內容,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標志。省政府決定在“十五”期間完成省博物館、四庫全書藏書樓等一批大型設施建設項目。各級政府也應根據自身的實際,確定一批重點博物館、紀念館進行投資建設。
允許和鼓勵社會力量興建各類博物館和紀念館。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對文物系統之外的部門、企事業單位或個人興辦的博物館和紀念館,要納入行業管理,在業務上給予必要的指導和幫助。省文物行政部門對各市(州、地),縣(市、區)的博物館、紀念館建設要給予協調和指導,合理布局,優化結構,逐步建成以省博物館為龍頭,地市級博物館和各類專題博物館為骨干,縣級博物館為補充,具有絲綢之路特色的甘肅博物館體系。
(二)加強館藏文物的安全保衛工作。博物館、紀念館等文物收藏單位,要切實加強文物安全保衛和修復保護工作,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工作責任制,確保館藏文物的安全。各級政府和文物主管部門要幫助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不斷改善收藏、陳列條件和安全保衛設施,使藏品的保存環境和安防、消防條件達到國家規定標準。對不具備安全條件的收藏單位所收藏的珍貴文物,文物行政部門有權將其調運到指定單位保管,對拒絕調運代管以及由于保管不善而造成珍貴文物毀損、丟失或釀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當地政府和主要責任者的責任。
(三)加強館藏文物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文物利用要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防止因單純追求經濟效益而損害文物的行為發生,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在科學保護、加強管理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各類文物,充分發揮其社會教育、歷史借鑒和科學研究作用。各級政府對公益性博物館的發展在資金上要給予必要的保證,在政策上要給予支持。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我省文物資源優勢、文化內涵和利用方式的科學研究,對館藏珍貴文物資源進行科學整合,合理配置,打破地域、館際界限,在全省范圍內統一調劑使用。要精心策劃和組織一系列體現甘肅文物優勢,具有絲綢之路特色,達到國內一流水平的精品展和專題展,使其形成規模優勢,成為享譽國內外的文化品牌。
五、加強機構隊伍建設,保證文物保護事業全面發展
(一)繼續堅持和完善專業管護和群眾管護相結合的文物保護工作體制。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文物保護工作的指導、規劃和監督。文物較多的地區及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可根據需要設置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其他市(州、地)、縣(市、區)政府(行署)要發揮文化部門的管理職能,確定專人負責文物保護工作。要加強文物保護行政執法工作和行政執法隊伍建設,逐步推行綜合行政執法,依法履行職能。已設置管理機構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重要的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必須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其他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也應建立群眾性保護組織。在文物分布密集的鄉(鎮)、村,要建立群眾業余文物保護網絡,形成群防群治的機制。
(二)加強文博專業隊伍素質建設。文博單位對從業人員的思想、業務素質和身體素質要求較高,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文博專業隊伍建設,采取多種方式加強人才培養。要在全省文博系統內實行專業人員上崗資格證制度,對進入文博單位的工作人員,必須進行基礎知識考試和技能考核,合格后簽訂聘用合同,方可上崗。通過崗前培訓、崗位繼續教育等方式,不斷提高文博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使全省文博從業人員具備本崗位所需的基本知識和技能。對急需引進的文博專業人才,人事部門要采取特事特辦的方式,簡化手續,及時引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