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條例保護的東巴文化是指:
(一)東巴文字、古籍、音樂、繪畫、舞蹈、雕塑、服飾、代表性建筑等。
(二)東巴文化傳承人及其知識和技能;
(三)具有東巴文化特色、文明健康的民俗活動。
第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是東巴文化的主管部門,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制定東巴文化保護措施和開發利用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東巴文化資源的普查、收集和整理;
(四)監督檢查東巴文化產品的開發利用情況;
(五)監督管理東巴文字社會用詞規范和東巴文化藝術表演;
(六)查處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四條 民族、宗教、旅游、工商、城市建設、公安等有關部門和自治縣人民政府海關應當協助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東巴文化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 自治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和使用東巴文化保護和管理所需資金。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建立東巴文化保護區,對東巴文化采取特殊保護措施,鼓勵公民開展健康有益的東巴民俗活動。
第七條 自治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個人和單位收藏的東巴文物進行登記,建立收藏檔案及相應的管理制度。
轉讓、交換、捐贈東巴文物收藏,必須報自治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八條 麗江東巴文化博物館收購東巴文物,其他個人和單位不得經營東巴文物收購業務。
鼓勵公民向麗江東巴文化博物館捐贈東巴文物。
嚴禁將個人收藏的東巴文物倒賣或私自出售或贈送給外國人。
第九條 依法沒收、追回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海關的東巴文物,必須移交自治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由麗江東巴文化博物館收藏。
第十條 在工程建設或農業生產中,發現東巴文物的個人和單位應當立即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建設單位和生產者應當在東巴文物開挖前停止施工或者生產,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不得擅自開挖或者非法占用。
第十一條 利用東巴文化資源拍攝電影、電視的,必須報自治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利用東巴文化學校和傳習館,培養東巴文化傳承人,鼓勵和支持東巴文化傳承人接受學徒教學。
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支持東巴文化的開發利用,發展東巴文化產業。
從事東巴文化開發經營活動,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公民身心健康,擾亂公共秩序。
第十四條 利用東巴文化資源從事經營活動的個人或者單位,必須先向自治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文化營業執照,然后憑文化營業執照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營業執照。
自治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自治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批準。
第十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表彰和獎勵收藏、搶救、研究、保護和發展東巴文化成就顯著的個人和單位。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個人和單位,由自治縣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海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實物和非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2)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生產,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擅自發掘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追回非法占用的東巴文物。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對珍貴的東巴文物造成損害或者損失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條例報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