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陜西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省文物復制品的生產和銷售??h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負責文物復制品的管理。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文物復制和文物復制品是指根據文物的體積、形狀、顏色、裝飾、紋理等,基本采用原生產工藝生產與文物原件相同的活動和產品。
第五條 文物復制實行審批制度。一級文物復制,經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報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二級以下文物復制,經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報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未經鑒定的文物不得復制。
第六條 文物復制品實行指定的生產制度。文物復制品生產單位應當經省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取得《陜西省文物復制許可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取得營業執照。
第七條 文物復制品生產單位必須具備文物復制所需的生產現場、生產設備、專業技術人員和質量檢驗設備。
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文物復制品生產單位的條件。
第八條 生產單位應當向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生產前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生產編號和統一標志。
文物復制品的生產申請應當說明文物原件的收藏或者保管單位、名稱、等級、時代、復制用途、數量、方法、單位、人員的技術水平和材料。
第九條 文物復制品的生產必須保證文物的絕對安全,不得損壞或污染。
復制一級文物,原文物不得直接翻模。
第十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復制文物。
第十一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文物復制品的生產質量。
第十二條 未經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文物收藏、保管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文物原件、模具及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文物復制品銷售實行許可證制度。文物復制品經營者應當向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陜西省文物復制品銷售許可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經營。
非定點生產單位生產的文物復制品經營者不得銷售。
第十四條 為展覽、考古發掘、出土文物轉讓、科研等用途制作的文物復制品,應當登記、保管、銷售。
第十五條 需要變更文物復制品生產銷售單位原登記事項的,應當在3個月內向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自批準之日起1個月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陜西省文物復制許可證》和《陜西省文物復制品銷售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
《陜西省文物復制許可證》和《陜西省文物復制品銷售許可證》禁止偽造、變更、轉讓、轉售。
第十七條 個人或者單位攜帶或者郵寄一級文物復制品或者批量二級以下文物復制品出境的,應當向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陜西省文物復制品出境許可證》。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處罰:
(一)偽造、變更、轉讓、轉售《陜西省文物復制品銷售許可證》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取得《陜西省文物復制品銷售許可證》經營文物復制品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3)銷售非指定生產單位生產的文物復制品或者銷售用于展示、科研的文物復制品的,處以價值3倍以下、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使用文物復制品復制的,責令改正,并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二)用一級文物直接復制的,責令改正,沒收文物復制品,并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3)未取得《陜西省文物復制許可證》生產文物復制品的,沒收生產的文物復制品,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4)未經批準生產文物復制品的,沒收生產的文物復制品,并處五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五)未取得《陜西省文物復制許可證》,未經批準生產文物復制品的,依照本條第(四)項處罰。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原文物造成損害的,由公安部門或者文物所在單位責令賠償,并處2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文物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根據本辦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當事人可以要求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500元以上、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不接受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不履行處罰決定的,行政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舉報非法生產、銷售文物復制品的有效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1989年1月7日,陜西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陜西省文物復制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