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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文物征集保護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郵電文物征集保護管理規定

郵電文物征集保護管理規定  第1張

郵電文物征集保護管理規定  第2張

第一條 為了加強郵電文物的征集、保護和管理,開展科學研究,繼承我國優秀的郵電文化遺產,展示中國郵電發展歷史和建設成就,進行郵電傳統教育,促進中國郵電博物館、中國郵票博物館及省局級博物館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國家有關文物政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郵電文物,是指從古至今在我國各種郵電通信領域內,具有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有代表性的各種通信實物、文獻史料、聲像制品、郵資票品,以及與各種通信有關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國際交往活動的各種歷史見證物品。

第三條 郵電文物是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郵電通信歷史發展的實物見證,是博物館事業建設的物質基礎,必須認真保護。

第四條 做好郵電文物普查、挖掘、征集、保護和管理,是全國各級郵電單位和干部職工應盡的義務。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任務

第五條 中國郵電博物館(以下簡稱部館)是國家的專業博物館, 是征集、收藏、保護、展示、研究全國郵電文物的機構。

中國郵電博物館主管全國郵電文物工作,負責征集各個歷史時期的郵電文物,行使對全國郵電文物工作的協調、管理、業務指導和人員培訓的職能,并對館藏文物進行科學保管、研究、陳列和提供利用。

第六條 中國郵票博物館是國家級唯一負責收藏、征集、展覽、研究、鑒定郵資票品、郵票發行檔案和有關郵票圖書、資料的專門機構。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可建郵電博物館(廳、室)(以下簡稱省館),是征集、收藏、保護、展示、研究本區內郵電文物的機構。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和部直屬單位,應當建立郵電文物征集委員會或征集小組(以下簡稱文物征集組織),征集工作由單位文史部門或辦公室組織實施,并設專人負責管理。

各地、市級郵電單位,也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第九條 各級文物征集組織的主要任務是:負責組織對轄區內郵電文物的普查、挖掘、保護和管理,并代行征集、整理、鑒別屬于部定征集范圍內的郵電文物,分批分期報送部館、省館收藏,在省館未建前,管理局應當指定收藏單位。

下級文物征集組織,應當接受上級文物征集組織的業務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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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文物分類

第十條 郵電文物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即部館收藏一類文物,省館收藏二類文物。

第十一條 一類郵電文物范圍是:

一、同種郵電文物在歷史上時間最早的;

二、在全國是唯一的郵電文物;

三、同種郵電設備、用具、物品在全國首批或第一個研制生產,或者第一個在通信中使用的;

四、同種郵電設備、用具、物品在歷史事件中發揮過特殊作用或者有意義的;

五、在中國郵電歷史上有重要意義的聲像、手稿等史料;

六、郵票設計原圖原稿印板印模;

七、革命戰爭時期的郵電文物;

八、國際郵電活動中國外贈送具有文物價值的禮品;

九、其他需要部館作為文物保存、展示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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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級郵電部門發行的首日封、紀念封、明信片、郵折等郵品;

(二)各級郵電部門印制發行的電話磁卡、IC卡等電信業務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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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郵電部頒發的規章制度,各管理局、部屬局級單位出版的圖書、報刊;各級郵電部門出版的史志圖書。

第十二條 二類郵電文物范圍是:

一、除一類文物外,在本地區郵電工作中使用過,省館展示需要的郵電設備、用具、物品;

二、在本地區郵電歷史上有意義的聲像、手稿等史料;

三、省館需要收藏、展示的其它文物、史料。

第四章 文物普查

第十三條 為查清全國郵電文物分布狀況,為文物征集、保護和依法管理打下基礎,各級郵電單位應當根據各級文物征集組織的部署和要求,積極支持做好文物普查、登記工作。

第十四條 普查的范圍和對象,主要是轄區內各級郵電單位和部門的工作場地、辦公角落、倉庫、檔案部門等收存的各種歷史遺存物件。對于流散在社會上的郵電文物線索,也應當進行調查、掌握和登記上報。

第十五條 各郵電企業、工廠、研究院所、院校,在更新報廢設備時,應當主動向文物征集組織通報情況,經文物組織鑒定是否作為文物予以征集后,再行處理;各級文物征集組織應當對在用并即將更新的設備進行摸底調查,掌握情況。

第五章 文物征集

第十六條 各級文物征集組織,應當協助部館代行征集轄區內的各類郵電文物。各級郵電單位和干部職工應當積極支持,為征集工作提供方便。

凡經確認應當收入部館館藏的一類文物,必須送交部館收藏,任何單位不得隱匿不報,擅自留存,或者任意加以處置。部館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和各單位陳列室(館)所收藏的文物,根據兩館的需要有權調撥或者借用、復制。

對于郵電職工個人收藏的郵電文物,應當鼓勵收藏者積極捐獻。

郵電文物征集保護管理規定  第3張

第十七條 對存藏于郵電系統外的郵電文物,各級文物征集組織要進行了解和掌握,加強與當地文博部門的聯系,需要征集或復制時,采取協商辦法取得對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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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征集工作采取按組織系統征集和直接接納群眾捐贈兩種方式。

按組織系統征集,由部館和各級文物征集組織分別制定征集計劃,確定征集任務和工作方法,直接接納群眾捐贈,應當做好捐贈人的工作,涉及獎勵問題,可提請部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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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部館和各級文物征集組織及其成員在征集文物過程中,必須堅持下列要求:

一、遵紀守法,嚴格執行國家各項有關規定和《文物工作人員守則》。

二、堅持文物征集工作依靠各級領導和廣大群眾支持的方針。

三、堅持重點和一般相結合的征集方法,既征集典型的有代表性的文物,特別要搶救征集具有較高收藏價值的文物,也應當征集有長遠意義的一般文物。

四、對征集到的文物和有關的文獻史料,必須進行鑒定整理,查清文物的年代、歷史背景及其現狀與保管部門或個人辦好交接手續。

五、對于仍在使用的文物,必須依其實際用途登記在冊,責成文物所在單位做好保護工作,待適當時機再行征集送交博物館收藏。

第二十條 送交文物要求及處罰辦法

一、各級文物征集組織將單位或與個人捐送的文物向部館送交之前,須先報送“中國郵電(郵票)博物館館藏文物史料登記表”及與文物有關的各種圖片、考證說明和原始記錄,并注明文物捐贈日期、單位或捐贈人姓名地址、職業及其所提意愿,經部館審核同意后再寄送。

二、寄送文物時,各級文物征集組織、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做好清點和包裝。寄送大型(件)或者較珍貴的文物,須經部館現場考察、鑒定后再寄送。

三、部館接納單位及個人送交的文物,必須根據文物清單逐件核對,無誤后及時開具收件回單。

四、文物收入館藏前,博物館須做好消毒、清理、登記、分類、編號、拍照等項工作。

五、送交省館的文物也應當按照以上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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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文物保護

第二十一條 郵電文物保護,必須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方針,實行單位負責制。單位除動員群眾共同參與保護外,必須指定專人管理,落實防火、防盜、防潮、防蟲、防霉變、防破壞等各項保護措施,積極搶救面臨損毀的文物。

第二十二條 文物保護管理的基礎工作和要求:

一、必須把征集范圍內的郵電文物列為重點保護對象。

二、對保護對象,文物保護單位必須設置醒目的保護標志。

三、凡列為保護對象的文物,都應當建立獨立、完整的檔案,做到原始記錄和有關數據健全。

四、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保管人員應當定期檢查記錄文物狀態及其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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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館藏文物按國家公布的《博物館管理規定》和《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文物征集組織,必須組織文物保護工作,建立轄區內文物保護管理檔案,負責對本規定所提要求的貫徹落實。

第七章 有關經費

第二十四條 部館的事業經費、文物征集保護費由郵電部撥給。各級郵電文物征集組織的活動經費和工作條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和地、市郵電局及郵電部各直屬單位分別根據需要,給予專項解決。

第二十五條 各級文物征集組織、單位或者個人向兩館寄送文物,其包裝、托(寄)運費,屬郵電系統內單位寄送的,由寄送單位負擔;凡個人及系統外單位寄送的,憑單據向部館結算。

第八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 依據國家《文物保護法》等有關規定,對具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分別由部館或其領導機關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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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物普查、挖掘工作有顯著成效,或者在文物面臨危險時,搶救有功的;

二、積極提供重要文物線索,對挖掘、征集工作幫助較大,或發現文物及時上報上交,使文物得到保護的;

三、將收藏的文物積極捐贈給博物館,或者為博物館征集文物、豐富館藏做出特殊貢獻的;

四、考證文物,撰寫各類文物歷史發展史料,敘述翔實,或者對文物進行針對性收集和提供使用、有較高實用價值的;

五、長期從事文物保管工作,為維護文物安全做出顯著貢獻,或者為保護文物與違法犯罪行為作堅決斗爭的;

六、認真執行國家文物政策、法令和本規定,對推動郵電文物工作成績顯著,表現突出的。

第二十七條 對捐贈文物的單位或者個人,由部館或其領導機關給予通報表揚或者其他形式的表彰及適當的物質獎勵。對于保護、挖掘、搶救和研究考證文物等的獎勵辦法,由相關文物征集組織研究確定,并報部館備案。

第二十八條 對于違反國家《文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文物法規以及違反本規定的,各級文物征集組織應當及時向部館和相關部門舉報其違法事實,由相關部門追究其單位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要報請司法部門依法查處。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應當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報郵電部郵電文史中心備案。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修改解釋權歸郵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