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保護我市懸崖石刻,加強新石刻生產管理,特別規定如下:
廈門市行政管轄范圍內歷代遺留的懸崖石刻,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
未經市文化行政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懸崖上拓印石刻。
3.擬在本市巖石上制作石刻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有關部門審核,征求有關專家意見。
4.制作的懸崖石刻必須具有健康的內容、高度的藝術性或重大的紀念意義,其內容和形式應適合周圍環境。
5.制作懸崖石刻的標題必須是著名書法家和有相當影響力的知名人士。
6.制作懸崖石刻的施工單位必須經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監督其施工質量。
違反上述有關規定的,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追究責任。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