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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則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第1張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第2張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級鳳凰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確定的鳳凰古城、黃絲橋古城、南方長城(湘西邊墻·下同)以及其它應當保護的地帶。

鳳凰歷史文化名城內的任何組織和個人及進入該區域內的任何組織和個人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鳳凰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應當遵循保護為主,合理利用,統一規劃,加強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鳳凰縣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批準的保護規劃,全面負責鳳凰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設立由縣長擔任主任的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委員會,負責協調、指導和監督保護工作。

鳳凰縣人民政府應當向鳳凰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鳳凰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情況。

第五條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州人民政府)、鳳凰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將保護、維修和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吸納符合國家規定的撥款和社會資助。

第六條 州人民政府、鳳凰縣人民政府對保護鳳凰歷史文化名城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鳳凰古城保護

第七條 鳳凰古城分為核心保護區、風貌協調區和區域控制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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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保護區范圍為東正街、十字街、文星街、中營街、登瀛街、南邊街、北邊街、迴龍閣街、老營哨街、史家弄、老菜街、沙灣街等歷史街區。

風貌協調區范圍為興隆街、巖腦坡街、文昌閣巷、虹橋中路、文化路、古城文化廣場、標營街、里人巷、迴龍閣志成關以下街道等包圍的范圍。

區域控制區范圍為虹橋東路、白羊嶺橫巷、小溪坑、白羊嶺巷、白羊嶺東巷、南華路、田家弄、杜田路等包圍的范圍。

鳳凰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核心保護區、風貌協調區和區域控制區設立明顯標志。

第八條 鳳凰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沈從文舊居、熊希齡舊居等文物保護單位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對其它重點民居、重點古建筑、吊腳樓群及古樹名木實行建檔、掛牌保護。

第九條 核心保護區內的建筑物、構筑物的改建、維修,其建筑形式、體量、色調必須保持明清時期的布局和風貌。建筑物高度必須控制在兩層以下,一層建筑檐口高度不超過三米,兩層建筑檐口高度不超過五點六米,色調控制為黑、白、灰及灰褐色、原木色。

風貌協調區內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其建筑形式應為青瓦面坡屋頂,高度控制在兩層以內,兩層檐口高度不超過六米,色調、體量和建筑風格應當與核心保護區風貌相協調。

區域控制區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其建筑形式必須與古城風貌相協調,建筑高度控制在三層以內,三層檐口高度不超過八點五米。

第十條 核心保護區內的歷史街道、巷道應保持原有的視線走廊及空間尺度,嚴禁拓寬或縮小,商業街巷立面應當保持歷史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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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鳳凰古城內的建筑物、道路、水系和其它設施,需要進行保養、維修、改造、重建的,應當根據保護規劃確定的保護要求,按照保護管理等級分別由有關部門提出實施方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

第十二條 鳳凰古城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保護環境,推廣應用低污染能源。飲食業經營者,應當采用型煤、燃氣、電等清潔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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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鳳凰古城內應當加強垃圾站點的標準化建設,推行生活垃圾袋裝化,禁止亂丟垃圾。

第十四條 在鳳凰古城內居住、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做好防火工作,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保障古城安全。

第十五條 在鳳凰古城內不得占道擺設攤點、亂放雜物、亂寫亂畫亂貼、運用音響設備叫賣;禁止設置與古城歷史風貌不協調的廣告、招牌。

第十六條 在核心保護區內禁止除消防車、救護車以外的任何機動車輛通行;禁止存放、銷售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嚴格控制餐飲業。

第十七條 沱江水體保護區為長潭崗至官莊河段及護城河。

嚴格保護沱江水體及兩岸風光,保持沱江沿線的景觀視線通廊,保持河水潔凈和水質衛生。

第十八條 鳳凰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城市排污管網,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在沱江水體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水面上從事餐飲業;

(二)在水面上擅自從事娛樂性經營活動;

(三)向河道排放污水、傾倒垃圾及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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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毒魚、炸魚、電魚;

(五)興辦有污染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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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加強鳳凰古城周邊山體的保護,開展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做好護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在《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劃定的各山體保護范圍內不得葬墳,不得采石、取土,未經批準不得興建建筑物、構筑物。

第三章 黃絲橋古城和南方長城保護

第二十條 黃絲橋古城保護范圍為城墻內的全部及城墻外一百三十米內的區域,重點保護古城城墻及各處城門等構成的城防體系。

第二十一條 南方長城保護范圍為鳳凰縣域內長城沿線城墻、關門、碉卡、哨臺、屯堡及靖邊關、亭子關等。

第二十二條 黃絲橋古城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南方長城沿線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黃絲橋古城、南方長城的保護管理工作,建立保護管理責任制。

第二十三條 在黃絲橋古城、南方長城墻基外三十米內嚴禁放炮、采石、挖砂取土及從事有損墻體保護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四條 在黃絲橋古城、南方長城保護范圍內的一切建設活動須經建設、文物、消防等部門審核批準。

第四章 民族民間文化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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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州人民政府、鳳凰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族民間文化的宣傳、保護和開發,繼承弘揚優秀民族民間文化。

第二十六條 鳳凰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編制儺堂戲、陽戲、茶燈戲、苗族鼓舞、玻璃吹畫、民間紙扎、苗族剪紙、蠟染、扎染、刺繡、銀飾加工、紡織藝術等民間文化和工藝美術的保護、挖掘、收集、整理的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州人民政府、鳳凰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鳳凰縣域內傳統文化藝術、民族風情、民間工藝精華及著名傳統產品等優秀文化藝術的保護、挖掘、收集、整理和研究工作,采取措施培養專門人才,鼓勵民間藝人傳徒授藝。

第二十八條 州人民政府、鳳凰縣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開發、利用民族民間文化資源,發展旅游業及相關產業,鼓勵開展下列經營項目和活動:

(一)設立博物館;

(二)傳統手工作坊、民間工藝及旅游產品制作;

(三)傳統娛樂業及民間藝術表演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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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間工藝品收藏、交易、展示活動;

(五)民族傳統節日和其他文化體育活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由鳳凰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強制執行,并處以違法建設部分造價的百分之三十至五十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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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在鳳凰古城區亂寫亂畫亂貼、亂丟垃圾、占道擺設攤點、亂放雜物的,由鳳凰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運用音響設備叫賣,設置與古城歷史風貌不協調的廣告、招牌的,由鳳凰縣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燃放煙花爆竹的,由鳳凰縣公安部門處以四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在核心保護區內通行機動車輛的,由鳳凰縣公安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存放、銷售易燃易爆或者有毒物品的,由鳳凰縣公安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由鳳凰縣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葬墳的,由鳳凰縣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遷移,拒不遷移的,依法強制遷移,所需費用由葬墳者承擔;采石、取土的,由鳳凰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擅自興建建筑物、構筑物的,由鳳凰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由鳳凰縣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五條 行政執法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每年的十二月十七日定為鳳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宣傳日。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經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