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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城市雕塑管理辦法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加強城市雕塑管理,提高城市文化品味,促進城市雕塑建設健康發展。

長春市城市雕塑管理辦法

長春市城市雕塑管理辦法

長春市城市雕塑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城市雕塑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雕塑,是指在道路、廣場、綠地、居住區、風景名勝區、公共建筑等活動場所建造的戶外雕塑。

第四條城市雕塑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主題鮮明、內容健康、藝術性強、發展有序的原則,注重與城市整體環境的協調。

第五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雕塑的管理。

市市雕塑規劃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城市雕塑辦公室)負責城市雕塑建設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

各區人民政府和市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雕塑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城市雕塑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市雕塑辦公室應當根據城市雕塑專項規劃,制定和實施城市雕塑建設實施計劃,負責規劃、組織世界雕塑會議、國際雕塑作品邀請展等文化交流活動。

長春市城市雕塑管理辦法

第八條城市雕塑建設應當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

在新建建設項目規劃用地范圍內建設城市雕塑的,建設單位應當將城市雕塑的設計方案與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一并報批。

在改造項目范圍內建設城市雕塑的,建設單位應當將城市雕塑的設計方案與改造項目的設計方案一起報批。

城市雕塑單獨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持土地使用權證書、現狀地形圖、設計方案等有關材料報批。

城市雕塑占用城市綠地、市政設施建設的,還應當經園林綠化、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批準。

第九條建設單位批準的城市雕塑設計方案,由市雕塑辦公室審核。

第十條城市雕塑建設應當按照城市雕塑專項規劃和下列規定組織實施:

(一)市雕塑辦負責組織實施國家、省、市確定的城市雕塑建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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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區(開發區)確定的城市雕塑建設項目,由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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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宅區、企事業單位、校園內建設的城市雕塑建設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國家、省、市確定的城市雕塑設計方案,以及道路、廣場、車站、機場、體育、展覽場館、綠地、風景名勝區等重要城市區域的城市雕塑,由市雕塑辦公室通過招標或公開征集。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對單獨建設的城市雕塑進行定位和放線。測繪單位應當按照要求放線,并出具測量報告。

放線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測量報告等有關資料。

新建建設項目規劃用地范圍內和改建項目范圍內建設的城市雕塑,隨建設項目放線、驗線。

第十三條城市雕塑建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城市雕塑竣工測繪圖等有關資料,辦理規劃核實手續。

新建建設項目規劃用地范圍內和改建項目范圍內的城市雕塑,與建設項目一起辦理規劃核實手續。

第十四條城市雕塑建設資金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籌集:

(一)城市建設專項資金;

(二)建設單位自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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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事業單位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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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會捐贈和捐贈。

城市雕塑在新建建設項目中的建設資金當納入建設項目總預算。

第十五條禁止建設含有下列內容的城市雕塑:

(一)損害國家尊嚴、歪曲、篡改國家歷史的;

(二)損害民族情感,違背民族傳統習俗

(三)歧視性、侮辱性內容;

(四)可能引起社會矛盾,危害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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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六條本市從事城市雕塑設計的,應當持有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城市雕塑創作設計資格證書》到市雕塑辦備案。

本市從事城市雕塑生產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市雕塑辦公室備案。

第十七條城市雕塑的所有權和知識產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確認。

第十八條按照下列規定組織實施城市雕塑的日常維護工作:

(一)市雕塑辦負責國家、省、市確定的城市雕塑的日常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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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各區(開發區)確定的城市雕塑的日常維護;

(3)項目建設單位或所有權單位負責居住區、企業事業單位、校園內城市雕塑的日常維護。

市雕塑辦公室應當加強檢查。發現城市雕塑損壞不能修復的,應當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后通知業主或者經理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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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雕塑場地集中展示管理,制定相應的管理規則。

第二十條禁止損壞城市雕塑,懸掛、粘貼城市雕塑上的物品。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或者拆除按照本辦法規定建造的城市雕塑。因特殊情況確需遷移或者拆除的,應當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報市雕塑辦備案。所需費用由遷移或者拆遷單位承擔,并賠償損失。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許可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建設城市雕塑的,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遷移、拆除城市雕塑的,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逾期不恢復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雕塑上懸掛、粘貼物品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故意損壞城市雕塑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市城鄉規劃部門工作人員在城市雕塑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12年7月15日起生效。2002年9月1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長春市城市雕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